桂陽縣法院審結(jié)一起湖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
2025-07-18 10:41:17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亞東 | 作者: | 點擊量:8911
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黃進東、羅丹
“西地那非”作為處方類藥品,被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。但有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利,仍然選擇銷售含有這類成分的食品。近日,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(jié)這樣一起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,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犯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,追繳違法所得155元。同時,判決鄧某支付賠償金1550元,并就其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。
鄧某妻子李某曾因在未取得食品經(jīng)營資質(zhì)的情況下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。刑滿釋放后,涉案店鋪轉(zhuǎn)由鄧某繼續(xù)經(jīng)營。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,鄧某在明知“西地那非”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,仍通過該店鋪銷售含該成分的食品,累計銷售金額155元,后被公安機關(guān)抓獲。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被告人鄧某涉嫌犯罪的同時,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,請求判令鄧某承擔銷售額10倍的民事賠償金1550元,并就其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行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鄧某漠視國家法律禁令,明知系有毒、有害食品仍予以銷售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鄧某的違法行為不僅威脅消費者健康安全,更侵害不特定公眾合法權(quán)益,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,檢察機關(guān)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結(jié)合鄧某犯罪事實、具體情節(jié)及認罪悔罪表現(xiàn),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目前,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責編:王亞東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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